如果缺少构成推理之大前提的知识,就不足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任何问题。
实现破解的一个制度抓手就是重视我国对外关系法的研究和法律体系建设。(17)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三次)规定本重述下的美国对外关系法包括:(a)适用于美国的国际法。
赵建文:《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6期。(32)参见李浩培著,凌岩编:《李浩培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78-479页。美国的三部主流国际法教科书,援引案例1002件,其中国际案例占31%,国外案例6%,而涉及本国的案例占64%。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一般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和审理的法院,加之国内法域外适用、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存在使不同国家的司法机构之间形成了司法管辖权竞争的状态。②另一方面,我国的涉外法律体系虽已初具规模但仍显薄弱,在对外援助、国籍、在华外国人管理等领域仍存在无法可依、立法层级较低或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笼统的问题。
其主要指我国的立法、司法、执法对国际法和其他国家国内法的影响问题,包括国家主权豁免,国内法的域外管辖、适用及执行,对外国法域外管辖、适用及执行的合作(国际司法协助、国外判决、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与阻断,国际软法的达成与实施,国际造法议程的设置、参与和推动等。涉外法治涉及的内容广泛、领域分散,关涉政治、外交、经济、文化、军事等社会生活领域。[17]王泽鉴教授就此说道,我记得在台大上课的时候,一个礼拜读12个小时的德文,而且都是读德文的原典,一字一句地念,[18]学生最后毕业都会看德文,所以台湾的硕士阶段实际上就是读德文书,我到德国的时候看德文就没有障碍了。
[2] 德国法学界的Rechtsdogmatik一词,在中国大陆法学界一般被译为法教义学,而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则更常被译为法释义学法律释义学或法律信条学,为了行文的方便,除非是引用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在其著述中的原话,我在本文中统一使用法教义学这一译名。[38] 同前注(33),庄世同文。[39] 同前注(13),张嘉尹文。[62]此方面更直接的呼吁,则主要是来自当地一些从事法律的经济分析的研究者。
既包括应用法学之强势地位的不断稳固,也包括基础法学的边缘地位长期被结构性锁定。参见郭栋:《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何以可能》,载《法学家》2021年第6期。
[2]他以三代法教义学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的发展为例,将三代法教义学所共同呈现的继受法学从特点上区分为三手。摘要: 当我们今天讨论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应当主要朝向什么方向发展以及具体如何进行调整时,与其是以德国或美国的情况作为参考样版来径直断定我们应如何效仿行事,还不如先来仔细考察那些大规模进行某种法学继受的地区的现状(特别是其中存在的弊病),进而以一种后见之明对法学继受过程当中应当注意避免的一些重要问题形成清醒认识。[5]苏永钦教授的这些阐述,提出了不少引人深思的重要学术问题,但惜乎皆仅有短短数言。[27] 参见苏南、张家维:《论台湾地区的大学校院法学教育》,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30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45] 石世豪:《法学教育改革的再改革——挑战、回应、反思、再出发》,载《月旦法学杂志》2009年第3期。[58] 参见邵建东:《德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律师职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13页。[83] [德]赫尔曼·康特洛维茨:《法律科学与社会学》,雷磊译,载《荆楚法学》2022年第1期。[41]而司法官和律师考试则在当地被认为是法教义学教育的最后检验。
[80]更何况,与德国法学界以及大规模继受了德国法学之后的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存在着学术生态方面的结构性差异的是,当下正在深刻影响着中国大陆法学发展的研究范式,并非只有法教义学,而是还包括了新政法法学、社科法学(目前以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为主)、计算法学(既与社科法学有一定联系但又有自身鲜明特色,或称大数据法学)、认知法学(随着人工智能科技的应用日益广泛而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等。[53] 参见卜元石:《德国法学与当代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6-14页。
也正是有鉴于此,该院的一位教授反思说,在上述师资教育背景看似多元化的表象下,仍不免呈现出是否过度德国导向的问题。[59] [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0页。
[56]而从法科学生这一端来看,在德国法学教育制度的结构和特征典型体现在国家考试制度上面这一大背景下,尽管德国绝大多数联邦州的教育法都规定了学生们在申请取得参加国家考试许可时,需要提交参加过法律史、法哲学、法社会学等基础课程的成绩证明,[57]但信奉考试的东西我才学的法科学生们通常都是围绕着民法、刑法、公法这些国家考试科目的内容在转,很少愿意将其精力多投入到法律史、法社会学、法哲学等与国家考试内容没有显著关系的基础研究科目上面或者对其形成特别的兴趣。根据我的统计,在《台大法学论丛》自2003年1月至2021年6月出版的总共92期(第32卷第1期至第50卷第2期,其中包括该刊自2011年起每年各出一期、如今已累计10期的特刊)的493篇学术论文(不包含主编序年度回顾专题回顾等类型的文章以及译文)当中,即便采取对法史学的较宽泛界定,法史学主题论文共也只有13篇,占比仅为2.6%。德国法学界喜欢强调内部和外部这两种所谓不同视角的区分,并基于此将广义的法学领域研究区分为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也因此,在基础法学研究和跨学科法学研究很难获得蓬勃成长空间的这种学术生态环境当中,尤其是那些从事基础法学研究和跨学科法学研究的年轻世代学者(第四代学者),整体上可以说尚在为在以法教义学为尊的当地法学界中谋得一席立足之地而苦苦奋斗。因此,如果说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提供了一个大规模继受德国法学的先行例子,那么它也是一个我们应当用全局的眼光来谨慎审视和评价其所带来的各种连锁改变的例子。[76] 参见何美欢:《法学教育的理想》,载《清华法学》(第9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0] 参见[德]沃尔夫冈·塞勒特:《德国法学教育的优势和不足》,谭娟娟译,方小敏校,载《中德法学论坛》(第1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6] 参见陈惠馨:《台湾法律人法意识建构研究》,载杨淑文、王晓丹、李治安主编:《迈向科际整合的法学研究》,元照出版公司2013年版。
也正是有鉴于此,我国台湾地区从事法理学研究的代表性学者颜厥安教授在2013年时依然感慨道,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界长年以来在‘口头上多半表示非常重视基础法学,也‘认为基础法学非常重要。王泽鉴教授大力推动的用我国台湾地区的案子把德国的法学学说套进去的做法,便是此方面具体实践的典型例子,例如他明言自己耗费多年心血所写成的《不当得利》一书,便是把所有台湾的判决都容纳进去了,采用德国的架构,把台湾上百个案件纳进去分析,几乎没有漏掉重要的判决。
[13] 转引自张嘉尹:《台湾法学典范的反思——从德国当代法科学理论的兴起谈起》,载《世新法学》2013年第1期。[79] 同前注(53),卜元石书,第45页。
例如,陈惠馨教授曾联合多位不同法学学科的教授在2000年至2004年间共同完成了一项调研成果,从他们对有效回收的问卷进行统计后的结果来看,我国台湾地区16位教授行政法课程的教员当中,有10位是从德国获得其最高学位,法理学课程教员当中也以留学德国者的人数居最多(6位),而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程和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师资当中,虽然以我国台湾地区本土培养的博士为最多(所占比例分别为40%和46.2%),但从德国取得最高学位者在总人数上皆居次席,各自的比例为25%和38.5%。(一)法教义学之外其他研究范式的境遇 我国台湾地区对德国法学的大规模地继受,给当地的基础法学及其研究者们造成的直接影响,首先表现为在以法教义学为尊的学术格局之下,法教义学之外的其他范式实际上很难获得开阔的学术发展空间。而这意味着上述数字很有可能还是已经有所减少之后的留德教师总人数。[63]经由简资修(第三代学者)、张永健(第四代学者)等几位学者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的极力推广,运用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所写成的学术论文,如今在当地一些顶尖法学刊物上的能见度已经有了些许提升。
[30]而法理学、法律史和法社会学作为基础法学中最具代表性的三门科目,其在我国台湾地区各法学院中的具体开课情况,便非常直观地展现了基础法学整体在当地的上述边缘化窘境。[52] 同前注(24),郭明政文。
[56] 同前注(13),张嘉尹文。[13]在上述以德文与德国法为尊的典范之氛围下所形成的最重要成果,正是前文中苏永钦教授所说的第二代的法教义学/第二手的继受法学。
1994年的一份研究则显示,当时台湾地区8所大学的法律科系,皆在其大学部开设了法理学课程),到了2002年时,不仅法理学课程的开课率整体下滑(彼时只有19个法律科系在大学部开设了法理学课程,开课率为76%),而且通常还都是作为法律系本科生大四才能修习的科目来安排。[22] 参见王泰升:《台大法学教育史(三)——教师群的组成及其活动》,载《律师杂志》2002年第12期。
[4]苏永钦教授指出,从总体来看,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目前所欠缺的是体现第一手的继受法学之特点的第三代的法教义学,而第三代的法教义学应当具备的最大特点则为完全扎根并研究本土的问题,去思考如何解释法律、如何建构体系以及如何建立秩序。根据我对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和政治大学法律学院这两所我国台湾地区法学教育重镇各自官网上师资信息的整理和统计,截至2021年8月底,在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现有的45位专任教员当中,留学德国拿到博士学位者便有16人之多(其中以毕业于海德堡大学和慕尼黑大学的为最多,各有6人),占到其专任师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强,而在政治大学法律学院现有的45位专任教员当中,留学德国获得学位者更是超过了其师资队伍总人数的半数,达到23人之多。苏永钦教授在2010年接受的一次学术访谈中,曾将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学者按照各自的为学总特点划分为三个学术世代。文章来源:《法学评论》2022年第3期。
[68] 刘幸义:《法理学领域之未来与发展》,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9期。张嘉尹:《二○○五年学界回顾(二):法理学》,载《月旦法学杂志》2006年第12期。
不一定讲的很好,但是都会看。[3]上述所说的第三手和第二手的继受法学,具体分别是借助于苏永钦教授所称的第一代和第二代的法教义学打造成型。
[40] 在培养目标方面,德国的法学教育历来以培养法官为目标,法学教育过于注重司法。二、留德风气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带动的连锁变化 苏永钦教授坦承,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对德国法教义学的大力继受迄今已有数十年的历史,但目前非常明显的不足是没有发现本土的问题,还在研究德国人研究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有的在台湾地区根本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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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另一方面,我国的涉外法律体系虽已初具规模但仍显薄弱,在对外援助、国籍、在华外国人管理等领域仍存在无法可依、立法层级较低或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笼统的问题。
该法第9条增加的第2款规定:法院在对处分或裁决的相对方以外者判断是否有前款所规定的法律上利益时,不仅依据作出该处分或裁决根据的法令规定的条文,还应当考虑该法定的宗旨、目的以及在该处分作出时应当考虑的利益的内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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